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721民特4号
申请人: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群,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申请人:章万富,男,193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万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安乡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500255号”产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章海军于2014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贷款40万元,约定利率9‰,定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用被申请人章万富(章海军父亲)名下坐落在安乡县深柳镇五总社区东正街的房产作为该贷款抵押,签订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抵押承诺书》,在安乡县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收未还。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担保抵押物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章万富称:被异议人并未实际履行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借款义务,贷款人章海军未收到借款款项,故从合同《抵押合同》依法亦不发生抵押担保义务,请予驳回被异议人之《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现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7300元,由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陈兴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明兴